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8年度,625號
MLDV,98,苗簡,625,201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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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6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丑○○○
      亥○○
      V○○
      o○○
      h○○
      p○○
      丙○○○
      j○○
      b○○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e○○
      g○○
      a○○
      酉○○○
      l○○
      W○○
      X○○
      i○○
      k○○
      d○○
      Y○○
      f○○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m○○  住同上
被   告 天○○  住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9 鄰館南245 號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Z○○  住台中縣大雅鄉○○村○○鄰○○路149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 鄰○○路133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戌○○  住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12鄰新店15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住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12鄰新店15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  住台北縣三峽鎮○○里○○鄰○○街364
            巷10號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住苗栗縣頭屋鄉○○村○○鄰○○路164
            巷2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庚○○  住桃園縣楊梅鎮○○里○ 鄰○○路○ 段
            232巷31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住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街58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子○○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鄰○○路25-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q○○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16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r○○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6
            47巷31弄9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159
            巷3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宇○○○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14鄰玉谷117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Q○○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16鄰五谷26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玄○○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1 鄰玉谷13-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H○○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14鄰玉谷117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M○○  住桃園縣平鎮市北富里5 鄰大勇45巷36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I○○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14鄰玉谷117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R○○  住台北縣泰山鄉○○村○○鄰○○路○段1
            36巷21弄12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U○○  住台中縣太平市○○里○ 鄰○○路○ 段
            108巷3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A○○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418
            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住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8 鄰新店72 號
           居台北市○○區○○街157巷25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S○○  住苗栗縣公館鄉福星村9 鄰福星276-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G○○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 鄰五谷140-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 鄰○○街53巷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午○○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段1
            68巷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寅○○○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136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住苗栗縣公館鄉北河7 鄰北河9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卯○○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 鄰○○街53巷
            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申○○  住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14鄰中義336-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 鄰○○路124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地○○○ 住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14鄰尖山10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K○○  住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14鄰尖山10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宙○○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42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  住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14鄰尖山10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L○○  住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6 鄰吉祥37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P○○  住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14鄰尖山10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D○○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366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住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6 鄰中義13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N○○  住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14鄰尖山10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J○○  住苗栗縣獅潭鄉永興村6 鄰永興4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T○○○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 鄰五谷14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O○○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43巷
            1號3樓
           居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4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住台北市○○區○○里○ 鄰○○路5巷6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住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街8巷2
            弄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路1
            段21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告丑○○○亥○○n○○○V○○o○○h○○p○○丙○○○j○○b○○e○○g○○a○○酉○○○l○○W○○X○○i○○k○○d○○Y○○f○○天○○Z○○c○○應就其被繼承人



羅慶蘭於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65地號土地,以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民國四十一年間公館字第0000四五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四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權利範圍一部一二0坪,存續期間無定期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被告戌○○己○○壬○○辛○○庚○○戊○○子○○q○○r○○丁○○宇○○○Q○○玄○○H○○M○○I○○R○○U○○A○○癸○○○S○○G○○巳○○午○○寅○○○辰○○卯○○申○○未○○地○○○K○○宙○○黃○○L○○P○○D○○B○○N○○J○○T○○○O○○E○○F○○C○○及被告丑○○○亥○○n○○○V○○o○○h○○p○○丙○○○j○○b○○e○○g○○a○○酉○○○l○○W○○X○○i○○k○○d○○Y○○f○○、羅彥明、Z○○c○○應分別就其被繼承人詹阿丁、羅慶蘭二人於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66地號土地,以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四十一年間公館字第0000四六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四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權利範圍一部三0坪,存續期間無定期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戌○○己○○壬○○辛○○庚○○戊○○子○○q○○r○○丁○○宇○○○Q○○、玄 ○○、H○○M○○I○○R○○U○○A○○癸○○○S○○G○○巳○○午○○寅○○○辰○○卯○○申○○未○○地○○○K○○宙○○黃○○P○○D○○B○○N○○、J○ ○、T○○○O○○E○○F○○C○○亥○○n○○○V○○o○○h○○p○○丙○○○j○○b○○e○○g○○a○○酉○○○l○○W○○X○○i○○k○○Y○○、羅彥 明、Z○○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65、66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羅兆鍚、羅兆郎、羅兆峯、羅兆輝等 四人共有。系爭65地號土地於民國41年1 月16日以苗栗縣苗 栗地政事務所41年公館字第000045號收件,設定權利範圍一 部120 坪、存續期間無定期之地上權予訴外人羅慶蘭。另系 爭66地號土地亦於41年1 月16日以同地政事務所41年公館字



第000046號收件,設定權利範圍一部30坪、存續期間無定期 之地上權予訴外人詹阿丁及羅慶蘭(下稱系爭地上權)。嗣 原告於98年3 月23日經訴外人羅時炬贈與而取得系爭土地, 而系爭地上權人之一羅慶蘭已於29年5 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部分為設定義務人羅兆鍚、羅兆郎、羅兆峯等人,上開地 上權設定契約自屬無效。又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羅慶蘭及詹 阿丁(49年5 月12日死亡)死亡後,系爭地上權應由其法定 繼承人即被告等人繼承,惟其繼承人迄未就前開地上權辦理 繼承登記,復因上開地上權人未曾使用過系爭土地,系爭土 地上亦未曾有建築地上物、工作物或竹木之存在,前開地上 權存在之目的業已消滅,而其存在對於原告所有權之行使有 所妨礙,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地上權契約之意 思表示,並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暨請求被告就上開地上權 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 示。
三、被告c○○d○○f○○辯稱:系爭土地上原有三合院 ,雖現已風化頹倒,惟經羅氏後人集資擬於原址重建祠堂, 依民法第841 條之規定,地上權不因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g○○Q○○H○○卯○○申○○未○○K○○黃○○L○○、O○ ○、午○○丑○○○則當庭表示同意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被告陳鳳連辰○○則表示無意見。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且系爭65、66地號土地於41 年1 月16日分別設定地上權予羅慶蘭、詹阿丁及羅慶蘭,存 續期間均為無限期,然羅慶蘭及詹阿丁分別於29年2 月13日 、49年5 月12日死亡,被告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惟尚未就 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土地上目前已無任何建物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羅慶 蘭及詹阿丁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而被告就此均未為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均為真實。 ㈡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 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 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修正後民法第832 條、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地上 權未定有存續期限者,正足以表示當事人不願受期限拘束之 意,否則當事人必將於設定登記時,明確約定一定之期限,



甚或明確約定為「永久存續」。經查,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 間係無定期,此有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可稽,亦即系爭地上權 於設定登記時並未定有存續期間,是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為 上開地上權並未定有期限。又系爭土地上目前已無任何羅慶 蘭或詹阿丁所留存之建物存在,此為被告所不爭,並經本院 會同兩造及苗栗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勘驗,系爭土地上係雜 草、樹叢遍佈,並無任何建物存在,此有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在卷可佐,堪可認定,足見系爭地上權已無人加以利用。 參酌上開地上權並未約定任何地租,且設定迄今已存續達60 年,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將有礙於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 地,且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本院斟酌系爭地上權成 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及利用狀況等情形,認系爭地 上權應予終止為合宜。準此,原告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本件地上權業經終止,原地上權人羅慶蘭、詹阿丁既已死亡 ,被告分別為其等之法定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 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 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證據及攻防方法,經審酌 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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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