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37號
MLDM,99,訴,637,2010100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鴻鋒通運有限公司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