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江衍禎即大勝商行
債 務 人 林陳秀琴即原山部落小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設籍 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