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3號
TTDV,99,消債更,13,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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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1,040元。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共計6人, 以每人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算,扣除已繳納之 聲請費1,000元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1,040元(計算式 :6 人34元10次-1,000元=1,040元),本件必要費用 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具體說明未 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 等)。
三、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 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五、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戴文益之事實之證明文 件(例如以上開之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 開之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配偶 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鄭文益及「其餘扶養義務人」



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
六、聲請人「本人」、配偶、子戴文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八、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5年1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 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 證明。);次應具體說明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 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 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 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 、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 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 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及必要生 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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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