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4號
TTDM,99,訴,154,201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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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
69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 事 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 自民國98年7月20日起至99年5月5日止,以如附表貳所示之 塑膠鏟子分裝甲基安非他命後,並持如附表貳所示之ELIYA 廠牌手機、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與謝和原謝承祐林鴻濱宋國男賴威志、陳俊宏 及林家名等人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而於如附表壹所 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壹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以 如附表壹所示之價格販賣予謝和原等7人以營利,共計販賣4 3次、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6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70, 000元)。嗣為警執行通訊監察,並持搜索票於99年5月11日 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與鐵花路口對 乙○○所有之車牌號碼WR-9069號自小客車執行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貳、叁所示之物,進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關山 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人謝和原謝承祐林鴻濱宋國男賴威志、陳俊宏及 林家名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 局99年7月16日關警偵字第0990036327號函、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99年9月2日關警偵字第0990 002021號通訊監察結束通知受監察人報告書、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14日刑鑑字第090083549號鑑定書,雖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既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外部環境及附隨 條件,認並無不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得為



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審理中坦白承認, 核與證人謝和原謝承祐林鴻濱宋國男賴威志、陳俊 宏及林家名於警詢證述及偵查中結證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 謝和原等7人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臺東縣警察局關山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12幀附卷可稽(見偵查 卷1第46-132頁、偵查卷2第1-46頁及警卷第31、36-42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見 本院卷第100頁反面-101頁)其向上游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價格為一兩(37.5公克)70,000元,如與其本件 販賣之價格相對照(0.3公克/1,000元=1兩/125,000元), 則其本益比高達56%,獲利可謂相當豐厚,堪認被告本件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營利為目的。故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其如附表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3次之 行為,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犯行,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依法應減輕其刑。至其雖另於偵查中供出甲基 安非他命之毒品來源即黃淑媛及「鐘仔」等人,並提供相關 行動電話號碼以供追查,然經檢察官及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 局進行通聯分析及執行通訊監察後,並無發現黃淑媛及「鐘 仔」等人之販賣毒品資訊,致未能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 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99年7月16日關警偵字第099003632 7號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及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99 年9月2日關警偵字第0990002021號通訊監察結束通知受監察 人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53、78、80、81頁), 尚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依 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本件自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 及次數等觀之,尚難認其犯罪情狀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等顯可憫恕之情事,自亦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
四、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 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 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 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 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 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



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 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五、因之,爰審酌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能坦承犯行,知其所 為非是,甚而將其毒品上游之姓名及聯絡方式提供予檢察官 以擴大進行追查,凡此在在都展現被告於查獲後悔改之誠意 及協助偵查機關掃蕩毒品之決心,確實應給予相當之肯定。 然被告正值青壯年,亦有正當職業,並瞭解甲基安非他命對 於他人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之殘害,竟不思謀財正途,為謀 暴利,擔任毒品來源之供應盤商,協助製造毒品者或其他毒 品上游盤商將毒品擴散於社會之中,提高國人接觸毒品之機 會,進而造成他人因之陷於毒品成癮之危險中;且各次犯行 所販賣之毒品數量雖非巨量,然於短短數月間販賣次數竟高 達43次,其中販賣予謝和原之部分更是自98年7月20日至同 年8月7日短短18日間販賣多達21次,其次數之多及頻率之繁 ,無不反映出被告堅定之犯罪態度及無視法律規範、漠視毒 品對於他人身心及家庭生活所造成之戕害等心理,凡此犯罪 動機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亦應給予相當嚴厲之譴責;又被 告以固定之行動電話為從事毒品交易之聯絡工具,其各次販 毒行為,顯難謂僅係偶發之犯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六、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其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雖分別以被告之妻丙○○及朋友楊勝傑之 名義所申辦,然前者既已由丙○○交予被告使用,後者則係 被告以楊勝傑之名義所申辦,且均由被告繳付電話費,堪認 該行動電話之SIM卡係被告所有。則該行動電話SIM卡、ELIY A廠牌手機及塑膠鏟子既係被告所有(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 ),且係供被告作為本件聯繫謝和原等人及分裝甲基安非他 命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所用,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且因該等應沒收之物均已扣案 ,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故不另為追徵價額之諭知 。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既有如附表壹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 ,雖該部分所得並未扣案,惟仍應依前開規定按被告如附表 壹所示犯行部分,分別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零錢袋1 個及空夾鏈袋9個,雖非被告用以供本件犯罪所用,然其既 自承係為分裝甲基安非他命販賣所用(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 ),堪認係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七、至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專科沒收之物,雖非供 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亦非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後所剩餘( 見本院卷第100頁及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而不 得於本件被告所犯罪名之主刑後併為沒收之宣告,惟既屬違 禁物,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專科沒 收之物,復經檢察官於起訴時聲請沒收並銷燬,爰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46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至其餘扣案物部分,因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扣 案物係供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且其中扣案之吸食器具1支並 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而硝甲西泮( 俗稱一粒眠,毛重0.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2公克,驗餘 0.57 公克,見本院卷第21頁扣押物品清單及第32-2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14日刑鑑字第090083549號鑑定 書)雖為第三級毒品,然因其純質淨重尚未達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入罪標準而屬違禁物,且亦均非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對│使用之行動│販賣價格、數量│販賣毒│罪名及刑度 │
│ │ │ │象 │電話號碼 │ │品所得│ │
│ │ │ │ │ │ │(新臺│ │
│ │ │ │ │ │ │幣) │ │
├──┼────┼────┼───┼─────┼───────┼───┼─────────┤
│1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0日上午│東市鄭州│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11時10分│街「銀座│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大飯店」│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前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
│2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0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9時50分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
│3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1日上午│東市豐年│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10時40分│路一段「│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黃金海岸│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釣蝦釣魚│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廣場」旁│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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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1日下午│東市正氣│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5時30分 │北路「現│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代汽車」│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前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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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1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11時許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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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2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9時10分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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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下午│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1時許 │路「一家│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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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9時50分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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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2000元,約0.6 │2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4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9時50分 │路「一家│ │ │他命 │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
│ │許 │餐廳」前│ │ │ │ │壹及編號叁至陸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販│
│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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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2000元,約0.6 │2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5日上午│東市豐年│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11時許 │路一段「│ │ │他命 │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
│ │ │黃金海岸│ │ │ │ │壹及編號叁至陸所示│
│ │ │釣蝦釣魚│ │ │ │ │之物,均沒收之;販│
│ │ │廣場」旁│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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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5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8時40分 │路「一家│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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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7日下午│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4時50分 │路「一家│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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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9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8時40分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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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30日上午│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11時10分│路「一家│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
│15 │98年7月 │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31日下午│東市豐源│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3時40分 │大橋 │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 │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
│16 │98年8月1│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上午10│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20分許│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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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8年8月2│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凌晨0 │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許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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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年8月4│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6000元,約2公 │6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下午5 │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30分許│路「一家│ │ │命 │ │捌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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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8年8月5│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2000元,約0.6 │2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下午6 │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40分許│路「一家│ │ │他命 │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
│ │ │餐廳」前│ │ │ │ │壹及編號叁至陸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販│
│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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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8年8月6│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中午12│東市精誠│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30分許│路2號10 │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 │樓之7即 │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謝和原之│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住處前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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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8年8月7│臺東縣臺│謝和原│0000000000│3000元,約1公 │3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下午3 │東市更生│ │ │克之甲基安非他│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時許 │路「一家│ │ │命 │ │貳月。扣案如附表貳│
│ │ │餐廳」前│ │ │ │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叁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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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9年1月 │臺東縣臺│謝承祐│000000000 │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底某日下│東市傳廣│ │(起訴書贅│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午3時許 │路205號 │ │載00000000│他命(起訴書原│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 │即乙○○│ │67)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之住處附│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近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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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3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500元,約0.15 │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夜間│東市開封│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9時10分 │街249號4│ │ │他命(起訴書原│ │玖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樓即林昇│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宏之租屋│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處前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伍佰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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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3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8日夜間│東市開封│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8時30分 │街249號4│ │ │他命(起訴書原│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樓即林昇│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宏之租屋│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處前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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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9年3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31日夜間│東市開封│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8時30分 │街249號4│ │ │他命(起訴書原│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樓即林昇│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宏之租屋│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處前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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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年4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500元,約0.15 │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
│ │13日下午│東市正氣│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3時30分 │路國立臺│ │ │他命(起訴書原│ │玖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東高商前│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伍佰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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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9年4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500元,約0.15 │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
│ │14日夜間│東市更生│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9時50分 │路「統一│ │ │他命(起訴書原│ │玖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超商東航│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門市」前│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伍佰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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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9年4月 │臺東縣臺│林鴻濱│0000000000│500元,約0.15 │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
│ │17日中午│東市傳廣│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12時10分│路205號 │ │ │他命(起訴書原│ │玖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即乙○○│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之住處附│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近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伍佰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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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9年3月 │臺東縣臺│宋國男│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夜間│東市開封│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10時40分│街249號4│ │ │他命(起訴書原│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許 │樓即林昇│ │ │載為數量不詳)│ │編號壹及編號叁至陸│
│ │ │宏之租屋│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處前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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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9年4月3│臺東縣臺│宋國男│0000000000│1000元,約0.3 │1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日凌晨0 │東市開封│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時10分許│街249號4│ │ │他命 │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
│ │ │樓即林昇│ │ │(起訴書原載為│ │編號貳及編號叁至陸│
│ │ │宏之租屋│ │ │數量不詳)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處內(起│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訴書誤載│ │ │ │ │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為租屋處│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前)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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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9年4月 │臺東縣臺│宋國男│0000000000│2000元,約0.6 │2000元│乙○○販賣第二級毒│
│ │26日下午│東市中山│ │ │公克之甲基安非│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6時50分 │路「東之│ │ │他命(起訴書原│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
│ │許 │鄉大飯店│ │ │載為數量不詳)│ │貳及編號叁至陸所示│
│ │ │」後方 │ │ │ │ │之物,均沒收之;販│
│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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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