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三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 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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