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號
TNDV,99,訴,34,2010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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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9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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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