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21號
TNDV,99,訴,1321,201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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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陳文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振紘即王坤
  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
  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06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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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