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289號
TCEV,91,中簡,1289,200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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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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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