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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