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本人及第三人盧育聖對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11月1日起至 114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盧育聖於89年10月20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200,000元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於94年12月15日簽訂增補契約, 相對人丙○○○變更為共同借款人。如未按期如數償還任 一借款或月付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第三人盧育聖、相對人丙○○○自99年5月2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11,097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 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 保透支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合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依企業併 購法規定,申請於98年8月1日將該行在台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甲○(台灣)商業銀行,並保留美商甲○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設立許可證,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 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附卷可憑。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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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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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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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33 │建│83.9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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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鐵線橋段413-4地號,面積83.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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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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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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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3層樓房 │48│48│34│13│平│鋼筋│7.│平│全部│
│ │ │五間厝100之6│營市新橋│鋼筋混凝│.2│.2│.2│0.│方│混凝│25│方│ │
│ │ │號 │段33地號│土造 │7 │7 │5 │79│公│土造│ │公│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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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鐵線橋段17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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