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157號
TCEV,91,中簡,1157,20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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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彭國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一、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南屯分行,帳號一八二 --三號、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票號分別為PB0000000號 ,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期提示 均遭退票拒付,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訟訴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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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