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14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 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並於九十九年九 月五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