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
債 務 人 郭富發
代 理 人 陳文欽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國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於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新
台幣(下同)28,395元,並領有身心障礙補助 4,000元等情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 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 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78期每期清償 8,700元,第79 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18,0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1 ,400元,並於第49期增加保單價值解約金 291,111元,清償 總額合計為 1,334,511元。本院審酌債務人(已離婚)為中 度肢障者,未成年子女郭欣倫(84年11月11日出生)、郭耀 文(86年8月17日出生)、郭雅蓁(97年2月16日出生)均仍 有受扶養之必要,目前債務人與郭欣倫、郭雅蓁居住於前配 偶張淑棚名下之房屋,因債務人前曾以前開不動產為擔保向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貸款,現由債務人按月繳納房貸等 情,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是債務人除負擔 家庭生活開銷外,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 3名子女乙節,應 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酌留自身與子女 之生活費用共計約23,695元(第 1期至第78期),雖稍逾內 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 扶養每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20,080元 【9,829+(6,834×3÷2)=20,080】之標準,惟其中係包含 房貸 7,238元,與一般小家庭租金行情相當,縱債務人另行 尋覓住處應支出之房租,亦難低於房貸數額,況債務人於民 國 105年即可完全清償房貸債務,並規劃屆時提高清償金額 ,倘另行租屋居住,未來租金支出將持續無間斷,無益增加 於債權人之受償數額,是債務人按月繳納房貸,相較於租屋 居住,更能保障債務人之還款能力與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甚明 。另債務人工作性質須輪早晚班,有將年僅 2歲之次女郭雅 蓁委託保姆照顧之必要,每月須支出保姆費用約 9,000元, 衡情並無不宜,參以債務人所陳報之生活必要開支扣除房貸 支出後餘約14,457元,供債務人與 3名子女之生活開銷,僅 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 依子女成年之時點,提高清償金額,將清償期間延長為 8年 ,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更生 條件,足見本件更生方案尚屬公允妥適。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無 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 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
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 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 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 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 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 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又其個人支出縱逾政府所公佈最低 生活標準,是否即可認為債務人未盡力償債,非可一概而論 ,仍須於個案上審視各項支出是否有與其生活上、職業上顯 然無關之花費,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 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 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 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本身為身心障礙者, 因罹患僵值性脊椎炎,須長期追蹤治療,平日相關生活、醫 療支出較多,且已離婚,須獨力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另須與 前配偶共同扶養3名子女,長女郭欣倫與長子郭耀文於未來8 年間正值求學花費最多時期,而次女郭雅蓁年僅 2歲,奶粉 、尿布及托育費用等必要支出偏高,債務人確實已竭力撙節 開銷,顯難再提高清償金額。且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 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 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再者, 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 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 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 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 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700元。 │
│ 第49期(增加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91,111元):清償新台幣299,811元。 │
│ 第50期至第7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8,700元。 │
│ 第79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8,000元。 │
│ 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1,400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 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082,429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1,334,511元 │
│5、清償成數:43.29%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48期│ 第49期 │第50~78期 │ 第79~84期│ 第85~96期│
├──┼────┼─────┼────┼────┼────┼─────┼─────┼─────┤
│ 一 │渣打國際│ 566,775│ 18.39% │ 1,600 │ 55,135│ 1,600 │ 3,310 │ 3,935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二 │台新國際│ 1,560,073│ 50.61% │ 4,403 │ 151,734│ 4,403 │ 9,110 │ 10,831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三 │滙誠第二│ 78,225│ 2.54% │ 221 │ 7,615│ 221 │ 457 │ 544 │
│ │資產管理│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四 │臺灣中小│ 53,161│ 1.73% │ 150 │ 5,187│ 150 │ 311 │ 370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五 │台新資產│ 311,755│ 10.11% │ 880 │ 30,311│ 880 │ 1,820 │ 2,164 │
│ │管理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六 │玉山商業│ 512,440│ 16.62% │ 1,446 │ 49,829│ 1,446 │ 2,992 │ 3,557 │
│ │銀行 │ │ │ │ │ │ │ │
├──┴────┼─────┼────┼────┼────┼─────┼─────┼─────┤
│ 合 計 │ 3,082,429│ 100% │ 8,700 │ 299,811│ 8,700 │ 18,000 │ 21,4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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