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41號
TNDV,98,司執消債更,341,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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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1號
債 務 人 管正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任職於才庫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新台幣 (下同)20,000元等情,有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條、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 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 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8,500元,清償總 額合計為816,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管杰(95年1月 24日出生)尚年幼,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之配偶朱憶 琇目前並無固定收入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等件為證,是債務人須承擔家庭生活開支與子 女之扶養費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 金額後,酌留家庭開支與子女之扶養費,共計支出11,500元 ,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 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3,246元【 9,829+( 6,834÷2)=13,246】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延長還款期間為 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



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 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 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 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 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 、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 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 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 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 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目前並無 人可分擔家庭生活開支或子女之扶養費用,業如前述,且債 務人所列舉之日常生活支出、租金及扶養費用等各項開銷, 均已低於一般人之生活需求,且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 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 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 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月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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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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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
│ 8,5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 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245,918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816,000元。 │
│4、清償成數:36.3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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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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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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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73,759 │ 47.81% │ 4,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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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大眾商業銀行 │1,172,159 │ 52.19% │ 4,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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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245,918 │ 100﹪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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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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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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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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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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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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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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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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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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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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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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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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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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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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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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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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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