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薛西全律師
邱國逢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李世馨律師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致豪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林國明律師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受訴訟告知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 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 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9年9 月28日智院真99技 協16字第0990004266號函1 件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指 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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