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中
被 告 楊家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