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經具保人甲○○交保10萬元後,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全國 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張勝雄、林治忠99年9 月 18日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證其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