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129號
TPDV,99,除,2129,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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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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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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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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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9年5月26日 │1,115,100元 │WL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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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