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097號
TPDV,99,除,2097,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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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24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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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0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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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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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伯頓股份有限公司、│81年8月5日│82年7月20日 │2,000,000元 │
│ │徐新洲詹佳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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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