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070號
TPDV,99,除,2070,2010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乙○○即楊紹瑞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07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 │1000│
├──┼──────────┼───────┼──┼──┤
│002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86704-4 │1 │ 500│
├──┼──────────┼───────┼──┼──┤
│003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 │ 180│
├──┼──────────┼───────┼──┼──┤
│004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 │ 168│
├──┼──────────┼───────┼──┼──┤
│005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 │ 184│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