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007號
TPDV,99,除,2007,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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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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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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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002 │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1 │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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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