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參 加 人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羅興章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甲○○及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
參加人於99年9月23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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