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
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陸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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