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97號
TPDV,99,重訴,1097,201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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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
  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陸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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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