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663號
TPDV,99,訴,4663,2010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63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乙○○、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如本裁定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99年9 月21日及99年10月18日所提出之起訴狀有下 列各項記載不明確之處,自應具體陳明,並予依法補正: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具體表明①「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 」(即實務界所稱「訴之聲明」)、②「訴訟標的」,應法 自應補正。
㈡、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乙○○應載明正確住所地或提出其 戶籍謄本到院。
㈢、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補正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及公司所 在地之正確地址,或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到院。㈣、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護膚行為受有損害,其侵權行為即所進行 之護膚療程地點為何。
㈤、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護膚行為受有損害,並附上照片10張為憑 ,然就其受有何種損害內容則未提出任何證明,或鑑定機構 出具之證明為證,原告自應補正證明文件過院。㈥、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護膚行為而受有損害,向渠等請求新臺幣 50萬元,惟原告主張50萬元並未說明請求內容為何,並提出 任何費用明細或醫療單據為證,原告自應補正費用之證明文 件過院。
㈦、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50萬元,惟被告二人各依民法何者侵 權行為之法條規定負責,則原告應進一步具體陳明,並應用 所用之證據。
三、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有上開二所示不合程式之情事,爰應 定期間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訴 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1/1頁


參考資料
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