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出之起訴
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萬九千九百零六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五百零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
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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