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處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311號
TPDV,99,訴,4311,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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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1號
原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甲○○間遷移處所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1,317 元。
  ⑴請求被告應遷出台北市○○○路○ 段104 號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9,825,366 元(以建物最接近市值約445,000 元
   /坪計算,445,000 元0.302572.99 =9,825,366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317元。
  ⑵請求被告藏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應辦理所在地變更登記
   ,及被告甲○○應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部分,乃命被告為一
   定之行為,並無財產權性質,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
  ⑶前2 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17 元。
 ㈡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被告藏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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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