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蘇介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如幸
被 告 董明富
董明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