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50號
原 告 洪仲亨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謝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邦創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維修費等事件
,雖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到
院,惟查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日擴張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為42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92萬元(聲明第1 項之42萬元加
上原聲明第2項之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969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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