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343號
TPDV,99,訴,3343,2010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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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43號
原   告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劉倩妏律師
      劉瀠嘉律師
被   告 鄭同僚
      朱台翔
      虞戡平
      黃明川
      陳邦畛
      彭文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   告 林志興
參 加 人 黃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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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