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 告 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劉倩妏律師 劉瀠嘉律師被 告 鄭同僚 朱台翔 虞戡平 黃明川 陳邦畛 彭文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哲宏律師複 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被 告 林志興參 加 人 黃世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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