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7號
TPDV,99,訴,287,201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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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
字第28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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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