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74號
TPDV,99,訴,1974,2010101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臺北市浙江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李依蓉律師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北市浙江同鄉會為一經臺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 體,依同鄉會章程第12、15、17條之規定,每四年進行一次 理監事改選,再由理事會選出正副理事長,是伊原訂於98年 4 月18日召開第14屆第1 次會員大會,計畫選出第14屆理監 事,惟因第13屆理事會違法限制部分會員行使權利,經部分 會員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於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及 被選舉權存在訴訟確定前,召開第14屆第1 次會員大會,嗣 經總數1/10以上之會員連署申請,於98年9 月26日召開98年 度第1 次臨時會員大會,選出第14屆理監事及正副理事長, 並函請被告等即第13屆理事會交付同鄉會之印鑑章、會計表 冊、存摺、會員名冊等予全體會員,詎被告等經伊等之要求 仍未置理,爰依民法第821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而系爭 臨時會員大會召集人是否屬無召集權人,其作成之決議是否 因此不成立等情,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 2 號受理在案,因本案被告是否應負返還前揭物件之認定與 前開行政訴訟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該訟結果為本件訴訟 先決問題為由,於99年9 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三、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2 號人民團體法事件, 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8 月5 日判決,並於99年9 月



6 日確定在案,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2 號 民事判決、99年9 月14日院田讓股99訴942 字第0990015942 號函附於該案卷宗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 銷,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