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20號
TPDV,99,訴,1520,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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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時, 以被告違反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依不當得利 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99年10月6 日當庭變更以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給付租金,並聲明:「㈠被 告給付原告15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 告前後主張之請求權(訴訟標的)不同,屬訴之變更(追加 ),雖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惟原告所主 張之基礎事實均為被告將系爭停車塔車位出賣原告,被告再 向原告承租系爭停車塔車位,嗣被告未續租之行為損害原告 之權利,屬同一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揆諸上開說明,無庸得對造之同意,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為 訴之變更追加云云,自無足採。又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另 「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 已因撤回而終結,法院應專就新訴裁判」(最高法院65年度 臺上字第2183號判例參照),是本院僅需就原告之變更之訴 為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2年2月25日向被告購買晴光立體停 車塔(下稱系爭停車塔)之車位(建物門牌為臺北市中山區 ○○○路2段183巷5之1號,建號6886號,車位編號為B棟33 號,坐落台市○○區○○段1小段地號544號土地,面積303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停車位),並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復於92年6月25日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 賃契約),約定原告出租予被告,於92年8月1日起至97年7 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5,000元,於97年8月1日起每月租金則 為2,500元,無租期之約定。嗣原告於96年11月16日接獲被 告通知,內容為「依臺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 系爭停車塔建築物使用執照許可期限將屆滿無法繼續營運, 被告無法再回租車位」。然原告於99年3月9日路經該停車場 ,卻發現該停車場於違反法規情形下仍繼續營運,經詢問現 場管理人員後,始發現被告轉租予賀斯漢有限公司(下稱賀 斯漢公司),就被告此等行為已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第2條及 第6條第2項之約定,進而影響原告之權益。爰依買賣契約第 14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之租金如下:⑴於97年6月 起至97年7月止,每月5,000元之租金,共2個月,合計1萬元 (計算式:2個月×5,000元=10,000元);⑵97年8月至99 年10月止,每月2,500元之租金,共26個月,合計65,000元 (計算式:26個月×2,500元=65, 000元);⑶上述金額2 倍之罰責,共計15萬元(計算式:2倍×75,000元=150,000 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6年11月16日發函予所有晴光停車塔車位 所有權人將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係因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 設置臨時性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或「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 設置路外停車場要點」所核准申設之臺北市既存臨時性停車 塔,不再受理申請延長使用,僅給予3年過渡期,期限屆滿 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將面臨強制拆除,而臺北市府於此期間 前後亦一一發函告知所有停車位所有權人,關於停車場市政 府不再受理停車場業者延長使用年限一事,故晴光停車塔建 物使用執照許可年限原至94年6月9日止,加之3年過渡期至 97 年6月9日止屆滿,屆期該停車塔無法繼續經營,被告亦 無法再回租車位,故系爭租賃契約至97年6月9日即已終止, 被告自無再行給付租金之義務。因臺北市政府不再核發延長 使用年限之系爭停車塔車位之使用執照,因此被告無法再依 約履行對原告之契約義務,故不論依系爭買賣契約或租賃契 約,皆因情事變更、不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不能,因而免除 給付義務。準此,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之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並無理由。而原告所有之車位於95年7月間業遭本 院執行處查封,被告並未使用、收益原告系爭停車位,且原 告亦於95年7月間收受本院之移轉命令,命原告對於被告之 租金債權應於95年8月1日起每月在5,000元範圍內將該債權 移轉予訴外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亦悉命照辦



給付及至97年6月9日系爭租賃契約終止為止,被告從未有原 告起訴狀所指之違約情形。再因被告有系爭停車塔92個停車 位之所有權,故被告與賀斯漢公司簽訂之管理契約,被告尚 給付其管理費,並無轉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92年2月25日簽訂晴光車塔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由被 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44地號土地上之建 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83巷5之1號、B棟 編號33號之停車位出售予原告,買賣價金為150萬元。(見 本院卷第3至8頁之系爭買賣契約、第13至14頁之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狀)
㈡兩造於92年6月25日簽訂晴光車塔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約定 原告將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83巷5之1號B棟編號33號 之停車位出租予被告,於92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每 月租金為5,000元,於97年8月1日起每月租金則為2,500元, 無租期之約定。(見本院卷第9至12頁之系爭租賃契約) ㈢被告於96年11月16日以聯通(九六)公字第096111601號函 通知原告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期限屆滿。(見本院卷第15、43 頁)
㈣兩造同意租賃契約於97年6月9日已終止(見本院卷75頁反面 之言詞辯論筆錄)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原告得否依買賣契約第1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自97年6月起 按月繼續給付租賃契約約定之租金(即97年7月以前每月5, 000元,97年8月以後每月2,500元)?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乙方(被告)所銷售 之車塔,如甲方(原告)有包租需求,乙方應保證所銷售之 停車位,自甲方購買停車位之日起五年內,得以每月新台幣 五千元整之租金承租該車位,超過五年以後每月租金新台幣 二千五百元整。」,根據本條之約定,雙方確實於訂立買賣 契約後不久,即92年6月25日另簽訂為期5年以上之不定期停 車位租約,被告持續承租該車位,嗣因臺北市政府於93年5 月5日公告對於原本核准使用停車塔之業者(含被告系爭停 車位),於使用期限屆滿後,再予3年之延長過渡期(詳被 證14,本院卷第95頁),致系爭停車塔位至97年6月9日止使 用期限已屆滿,而難再合法營運使用。因此,被告自92年6 月依約承租該車位,至97年6月9日始因法令之變更,致租賃



契約有法律上給付不能之事由,而為終止承租,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雙方原依買賣契約第14條約定所訂定之租賃契約 關係,亦已維持將近5年始終止,堪認被告並非無故不履約 ,上開法令之變更,確係造成系爭停車塔位租賃關係無法繼 續之主要原因。
㈡上開買賣契約第14條固然約定:原告若有包租需求,被告應 保證得以每月若干之租金向原告承租該車位。然查,此種約 款,具有強制締約性質,係屬私法自治原則賦予當事人於不 同時空環境下能享有契約自由(締約或不締約自由)之例外 ,該約款能否持續拘束契約之一方(被告),自應從嚴解釋 ,以免侵害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當事人自主原則。又強制 締類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之直接強制締約類型(如郵政、 電信、自來水、電業等公用事業)外,學說上另承認有居於 事實上獨占地位而供應重要民生必需品者。而上開買賣契約 第14條具強制締約性質之約款,應限於一般通常情形下標的 物得正常使用之狀態,始承認其效力,如履行該約款將導致 一方發生違法之結果,或該約款具有強迫他方違反政府法令 之外部效果,自不應承認該強制締約條款之效力。準此,被 告承租該車位將近5年後,考量法令之變更,將造成其停車 塔位之營運使用不合法,始決定終止租約,自屬正當,被告 以同一理由拒絕再繼續向原告承租該停車位,乃係為了避免 未來自陷於違法狀態,亦屬於法有據。況上開約款非屬重要 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自不能強制被告有向原告繼續承租系爭 停車位義務。從而,在法令不容許系爭停車塔位延長使用之 情形下,被告之抗辯應有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依該強制約款 仍應再繼續承租系爭停車塔位,自不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 負有繼續給付租金之義務,亦乏所據,應予駁回。六、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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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斯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