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12號
TPDV,99,訴,1412,2010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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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12號
原   告 台灣噪音防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台北市○○○路○段280巷7弄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
年度建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零玖拾柒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條款第12條第1 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合約在卷可稽,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9年度建字第29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則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另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1萬4895元,嗣 於訴訟中減縮聲明請求258萬97元,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附此敘明。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5 月15日,與被告簽訂分包工程議 價記錄合約條款,約定被告將捷運蘆洲線700B標消音工程,以 總工程款964萬9206元委由原告施作。嗣原告自98年6月起至99 年2月止,已施作完成吸音板安裝工資部分640萬1367元,原告 僅支付368萬6472元,另退票61萬4881元,又被告尚應給付第1 期至第7期工程保留款49萬2906元,及第8期已施作完工未估驗 之工程款147萬2310元,惟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積欠258萬 97元仍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暨以供擔保為條件,請准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包工程議價記錄-合約條款、 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行政院郵局第34號存證信函、 帳款明細總表、工程計價/結算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



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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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噪音防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