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48號
TPDV,99,補,448,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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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合計新台幣(下同)497,255 元,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
 ㈡原告之最新
  陳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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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