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合計新台幣(下同)497,255 元,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
㈡原告之最新
陳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