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16號
TPDV,99,補,416,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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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
被   告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甲○○
      丙○○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起訴確認之標的為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委
任契約性質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
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
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
產權涉訟。而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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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