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報酬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02號
TPDV,99,補,402,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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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松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松磐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太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
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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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