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松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松磐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太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
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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