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10號
TPDV,99,聲,210,201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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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乙○○
(即聲請人)
兼 代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聲字第
21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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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