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乙○○
(即聲請人)
兼 代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聲字第
21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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