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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