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李妙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逸真因本院台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
6445號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760
元,上訴人僅繳納5,790元,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