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154號
TPDV,99,簡上,154,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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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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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