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翠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啟男 訴訟代理人 洪萬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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