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7號
原 告 益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零
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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