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1343號
TPDV,99,司票,11343,201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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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3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曜柱
、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82%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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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