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06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樺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甲○○、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本件為機動計息,請提出利率表,並陳明應適用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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