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1040號
TPDV,99,司票,11040,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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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040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Bautista Orlando Rivera )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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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