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0822號
TPDV,99,司票,10822,2010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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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82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之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食府總監餐飲店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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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