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82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之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食府總監餐飲店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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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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