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2605號
TPDV,99,司催,2605,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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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605號
聲 請 人 吳隆治即陳春代之.
      吳宜玲即陳春代之.
      甲○○即陳春代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春代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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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