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669號
TPDV,99,司促,26669,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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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原名林靜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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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