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454號
TPDV,99,司促,26454,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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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懿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松懿企業有限公司或松懿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二、若公司有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
  松懿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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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