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懿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松懿企業有限公司或松懿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二、若公司有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
松懿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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