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151號
TPDV,99,司促,26151,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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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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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